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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附件: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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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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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2号 发文文号: 证监法律字[2007]14号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 2007-11-20实施时间: 2007-11-20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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