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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英文译本】 =6747DB=1Standards for Jurisdiction over Trials of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andmercial Cases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s and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
(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浙高法〔2008〕36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 【唯一标志】17481667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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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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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一案件的接受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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