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及房地产项目资金合作分红征税存在的问题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出地,乙企业(非房地产)出钱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双方按该项目盈利额6:4分成。乙将资金直接付给施工企业丙,丙将购置材料等发票开具给乙。房屋销售时,甲向购房者开具发票,甲作收入处理,依法缴纳营业税、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合作方式建房涉税问题探讨 一相关法律及解释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甲方:文昌市地震局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岭里3号:63222184 传真:63233184乙方:地址:: 传真:鉴于:1甲方已拥有位于文昌市文城镇地震局办公室北侧的文昌椰园山庄商住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2甲方未对上述项目土地设立任何他项权利且未附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甲 方:法定地址:乙 方:法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
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思考:甲企业2005年购买一块土地计划建造办公楼一座,将土地购置价值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50年平均摊销,直到2006年才开始施工并于当年12月31日完工交付使用。2008年地税局查账时,发现甲企业没有将地价款的摊销余值计入办公楼的原值,遂要求将土地摊余价值计入办公楼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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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论文来源】《政法学刊》【论文期号】200205【论文页号】8387【论文分类】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论文】魏秀玲【简介】魏秀玲(1964—)女甘肃张掖人广东商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魏秀玲广东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内容提要】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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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7-15 9:20:16 浏览次数:584???近年来国内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但房地产业发展很不规范已给房地产信贷增加了许多风险目前房地产开发运作中存在四个主要问题:1开发商良莠不齐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目前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大小小超过3万家但有资质实力强的企业并不多在3万家开发企业中只有50多家上市即使是上市房地产面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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