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张丽华 提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明确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 题 目 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学生 学 校 专 业 学
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有的《国家赔偿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通过与法制较为成熟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从国家赔偿的范围诉讼程序机构设置追偿知情权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现实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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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模式的反思现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模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构建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模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赔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一 尽管各国关于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要件本文试图通过对每一个要件的分析总结出各国在行政赔偿构成方面的特点以供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实践参照 一行政的主体特征 (一)国外主体的范围及特征 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均将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第一要件即只有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行政机关的理解是有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肯定这部法律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本身确实存在的一些缺陷以下笔者就近年来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贯彻和工作实践谈谈自已的修改建议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并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行们??? 需要说明所提建议的前提是首先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法律比较明晰人民群众易懂因而下一步的完善仍以这个框架为宣
浅析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杨科雄 在当前《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讨论中许多意见集中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讨论而对归责之后的责任分担原则却少有人问津所谓责任分担是指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将责任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在国家机关和私人之间加以分配《国家赔偿法》第八条关于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先予以赔偿的规定都涉及到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责任分
赔偿请求人史才银诉义务机关天宁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施义杨剑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139150635600519-85576139邮箱:案号: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2011)天法赔字第1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程序:(2011)常法委赔字第0001号[案情]赔偿请求人史才银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2009年9月15日原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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