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二)责任 1主体公共场所管理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餐饮网吧邮局等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公园博物馆美术馆小区交易会展览会会议厅博览会等 2过错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全责 3补充责任:在能防止或制止第三人致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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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2011初稿)翁开敏第一节 责任法的特色一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2009年夏天法工委的就对我吹风了说这个法律很可能由常委会通过这里面涉及到政治上的一些安排也涉及到中央工作的安排作为一个学者那肯定也有不同意的地方但这是你无法左右的事情你只是历史长河里的一滴水而已左右不了什么但是这带来了一些解释上的困难我们看到虽然《物权法》和《合同法》中有一些与《民法通则》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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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公共区域喷泉伤人电梯咬人等安全事件频发安全保障愈发引起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为热议话题对于经营者而言设施安全履行勤勉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责任范围1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承担补充责任【背景情况】2008年6月1日凌晨原告郭某熊某持农业银行储蓄卡至建行某自助银行取款因自动提款机出钞口被犯罪分子封堵未能提取现金而自动提款机打印出的客户通知则显示客户账户已成功下账2500元问题发生后原告并未按我行自动取款机视频提示以及自助银行告示拨打建行客户服务热线寻求帮助而是按张贴在自动提款机周边的印有银联标志的虚假广告提示的拨打了24小时服务热
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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