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
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
原告黄XX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 法定代表人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开封市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开封市XX酒业有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
郭*与土地房屋开发经营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孙*、赵*,A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地房屋开发经营, 法定代表人邱**,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何**,B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工会委员会,
南阳大众原系南阳军分区下属企业按军队不准经商的政策要求进行改制2003年1月14日原告姜书建当选为企业改制负责人2003年1月18日形成的改制后的南阳大众章程主要载明:南阳大众为有限责任注册资本618万元自然人股东30人其中姜书建出资万元占总出资比例66周春喜占白万峰占乔红丽占6胡珂占其它职工占职工入股资金均含军分区补偿转股股东权利义务及制度均遵守《法》的规定 200
郭彬与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彬。 委托代理人孙翔、赵光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 法定代表人邱永,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同春、何云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
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以下简称金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的经营管
股权纠纷案例时间:2010-6-29 9:08:36 点击:47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下称立新)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下称金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谢某
股权确认纠纷之案例分析2010年9月家住长治的马某将A起诉至法院称2007年8月A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股东彭某找到原告称其经营的A由于资金不足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濒临倒闭欲将A股东的部分股份转让给马某双方协商约定马某向A支付股份转让款285万元A向马某出具股份转让出资证明(收据)双方进行了交接同时A委托马某经营并将的有关证件印章及场地全部交给马某管理马某接手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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