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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滥 用 职 权 罪本节要点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2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3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概 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 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
关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以犯罪行为来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定性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学说莫衷一是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从整个刑法的条文结构类罪的公平量刑平衡性等宏观角度进行思索才能判断何种理论观点和解决模式更能体现出对不同案件的公平公正平等处罚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争议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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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论文玩忽职守论文: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关键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失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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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构成与量刑规范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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