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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实质要件1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据以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2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3破产障碍亦称不宣告破产的例外指债务人存有破产原因时出现妨碍破产的例外 企业破产案例(一)宣告破产的条件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
5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级)(2016年案例分析题)1表决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2016年案例分析题)(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3)特殊情形①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②对债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1】重整申请(P321)(2013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解释1】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
第十一单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考点1】别除权(P329)(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解释2】别除权涉及
第六单元取回权【考点4】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P307)(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15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涉及本章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重在理解。重点掌握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有关规定。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4年Ⅰ卷2015
第2单元债务人财产的确定考点5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P30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观题必背)2能否取回原物?(1)重整期间的限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27)(2009年多选题)1和解申请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3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2具体情形分析(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③别除权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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