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根据《执业医师法》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卫生部于1999年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部 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尊敬的报名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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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该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提醒和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违反规定翻阅参考的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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