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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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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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旁证证明书 兹证明 省 市 县 乡 村婴儿 性别 民族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出生于 乡 村出生时该婴儿 孕周健康状况 体重 克身长 公分由 接生婴儿 是其父亲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p class=bh>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 <p class=bh>文 号:江西省人民令第53号<p class=bh>发布日期:1997-5-6<p class=bh>执行日期:1997-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外泄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主任或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为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发放登记制度省市县(区)级卫生局可直接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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