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1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法第149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
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2013-3-12 16:14:42 来源:?《政法论坛》2013 年第 16 期 内容提要:?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法规定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法和劳动法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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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范本我于4月份在某保健品辞职当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要求辞职后2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但是前单位并没有支付补偿金给我是不是算作协议无效那如果我去另一家同行业保健品的话应该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吧 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 .pagesUserProducttypeindex_ 劳动合同咨询 .pagesUserProducttype
6 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书用人单位:(简称甲方,下同): 员工:(简称乙方,下同):, ~; v# X/ I6 t* T7 {3 H5 [工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合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技术部人员。二、保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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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案例发布人: t _blank 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4-28 15:38??共 54人浏览[ javascript:setSize(1) 大] [ javascript:setSize(2) 中] [ javascript:setSize(3) 小] 【案例判决】 原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 被告:陆韬 原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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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同业竞争禁止协议青岛华元聚合物有限及青岛润仓化工有限(简称甲方):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青大工业园19 (简称乙方): 住所地: : 第三方联系人:甲方将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拥有的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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