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议婚姻登记瑕疵------张臣波案件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登记瑕疵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而这个问题却没有现有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像张臣波案件这样的尴尬状态甚至各种纠纷张臣波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张臣波(男浙江省临海市的一位村民2008年5月结婚时31岁)与当事人黄慧(女贵州人当时24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后的第四天就到当地进行的结婚登记但在拿了彩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诉讼中设立纠纷与瑕疵出资纠纷设立纠纷设立中的是指发起人订立章程时起至登记完成之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设立中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在设立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一)设立主体的认定第一为设立而签署章程第二向
肖尚营与新乡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件事实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肖尚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民政局第三人 女杨瑞莲上诉人肖尚营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1997年1月28日被告新乡县民政局对第三人杨瑞莲的婚姻关系进行了登记发放了结婚证夫妻双方分别为原告肖尚营第三人杨瑞莲2009年3月杨瑞莲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
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案件概述上诉人:甲被上诉人:乙2005年8月30日被上诉人乙与上诉人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A5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甲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同日A股东丙乙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股东乙将其持有的55的股权(原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明确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1)订婚的彩礼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肖先生与刘小姐经人介绍恋爱到谈婚论嫁时肖先生依当地风俗向刘家下彩礼八万元后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办理了婚宴但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双方分手肖先生要求刘小姐返还彩礼刘小姐认为已经办理了婚宴不同意返还彩礼为此肖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认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重大疑难纠纷登记册纠纷类别时 间地 点参加人当 事 人纠纷简要情况讨论意见调解结果 :
婚姻登记流程咨询→申请→受理审查材料→照相→填写婚姻登记声明书→输入微机查询→打印处理结果→打印婚姻证→收费 结 婚 登 记 须 知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结婚登记条件: (一)本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