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要 _= 咨询找 _:_ 律师找 _ 法律看 _ 新闻 上 科云 【出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1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瑕疵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_ 法律咨询 _ 科云律师 _ 法律流程 科云 _ 法律援助 _ 律师在线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北京
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法规定有限责任(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是依照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设立条件之一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法和章程以及设立协议向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我国对设立实行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
设立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诉讼中设立纠纷与瑕疵出资纠纷设立纠纷设立中的是指发起人订立章程时起至登记完成之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设立中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在设立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一)设立主体的认定第一为设立而签署章程第二向
法律常识在股权转让情况下受让股东是否需要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受让股东不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明知
编号:有限责任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认定——以平衡善意出资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的思考论文提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若股东在存在出资不到位其股东地位的确认应当分情况而论在到位出资未补足前应当确认原实物出资股东具有瑕疵股东地位在各股东之间其有义务也有优先补足该部分不实出资的权利若原实物出资股东自行补足不实出资后自补足出资之时起即具有完全的股东地位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若原实物出资股东拒不补足到位出资而由其他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第 08 讲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股东权 四、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一)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考点】有限责任的组织机构 (二)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 【未开会】 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 《法》规定,对股东会行使职权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NO05,2010
司法制度改革之检务公开的困境及对策根据市委政法委通知精神县检察院在进一步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当前检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基层院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提出如下看法和措施一检务公开制度的现实困境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赞扬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阻滞了检务公开效能的充分发挥(一)认知偏差
出资瑕疵 总结 TOC o 1-3 h z u l _Toc258087814 出资瑕疵 总结 PAGEREF _Toc258087814 h 1 l _Toc258087815 第一节 典型案例 PAGEREF _Toc258087815 h 2 l _Toc258087816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PAGEREF _Toc258087816 h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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