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失效] <p class=bh>发文单位:民政部<p class=bh>文 号:民政部令第6号<p class=bh>发布日期:1992-4-1<p class=bh>执行日期:1992-4-1<p class=bh>失效日期:1996-5-2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公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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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批准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公布) 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登记行为完善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以下合称)设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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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湘燕[2009]01号签发人:李永昌关于推进绩效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绩效考核,稳步而扎实地推进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特就绩效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全面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自09年元月1日起,将按09年版的《绩效考核方案》严格考核,各车间、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二、按的绩效考核总体方案,各车间、部室必须制定好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考核办法,并落实执行。三、严格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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