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修订草案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海底管线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商人资格和规范商行为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登记设立的商人和在特区商人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域内发生的商行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商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无限责任商人设立申请登记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2日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三术语含义四物业管理基本原则五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六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职责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八联席会议制度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一节 业主第二节 业主公约第三节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移交第四节 物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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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法规类别】民法 【唯一标志】16779340 【全文】 【法宝引证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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