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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四、质押(★★)(P279-282)(一)动产质押(2009年单选题)1交付生效(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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