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四)抵押的效力4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例题·多选题】陈某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P268-372)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7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四、质押(★★)(P279-282)(一)动产质押(2009年单选题)1交付生效(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
10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三、合同的履行2撤销权的消灭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相关链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五)抵押权的实现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题·单选题】黄河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
8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二、其他具体合同(六)建设工程合同(★)(P306-307)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单选题)【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
6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二、其他具体合同(十二)行纪合同(★★)(2011年简答题)(P316-317)6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多选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
8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P268-372)2连带责任保证(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
5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六、定金(★★)(P283-284)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4定金的类型(1)违
10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三、合同的履行(★★★)(P261-266)(一)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多选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