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4 【颁布单位】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颁布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 注意:(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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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新201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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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 baoxiantiaoli o 工伤保险条例 t _blank 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3]107号)各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同意《山东省贯彻< baoxiantiaoli o 工伤保险条例 t _blank 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目录[ javascript:void(0) 隐藏] l 11 简介 l 22 第一章 总则 l 33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l 44 第三章 工伤认定 l 55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l 66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l 77 第六章 监督管理 l 8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l 99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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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对象: 事故伤害 或者 患职业病 第二条 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权利主体:上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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