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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审视 李占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方针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创造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发生在我国农村改革中的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20多年来这种体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这种体制的适应性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家庭联产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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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老人子女作为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如果再继承他户的土地他们将因继承而拥有两份土地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全户消亡时允许发包方将土地依法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
一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产生实践证明中国农村从合作化到集体化的演变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不符合农业的产业特点实行政社合一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严重地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没有经营自主权市场不能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结果农业不仅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农民的自我生存也难以保障一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产生中国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萌发阶段 全面发展阶段 确立阶段 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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