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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
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养老保险新政策正式实施了很多在异地打工创业的参保人都将从中获益 养老保险新政策对过去异地跨省就业者却仍然需要回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和领取养老保险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实现只要按要求缴纳 社保费用就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当地领取社保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的社保功能 _ t _blank 使用平安一账通方便查询深圳社保(养老险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帐户 t _bla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律师解读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法律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朱亚婕????文章来源:本站????点击数: 760????更新时间:2010-12-17近日我省对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新政策,其中对超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有了较大调整。正确理解文件内容,准确把握文件精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国有企业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政策: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22条第八章第64条附则中的第9597条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单位名称: 编号性别个人编号出生时间参加工作 时间用工形式补缴原因欠缴月数补缴金额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企业意见企业意见:(盖章)经办人: 月 日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号:个人序号姓 名性 别民 族社 会 保 障 号 码出生时间用工形式参 加 工 作 时 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户口性质户 口 所 在 地是否曾在部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劳险[1998]9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根据《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与豫政[1998]2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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