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医疗救助指引门诊医疗救助 一 门诊医疗救助的类型 门诊医疗救助普通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特二次救助 门特二次救助是指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项目除外)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再由救助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特定项目参照门特二次救助的规定执行 二困难群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令第99号)《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5号)结合本
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范围具有当地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1.重点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一般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癌症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等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家庭
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市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实事项目工作要求各部门原制定的针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各类补偿政策应结合大病保险作相应调整同时《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章文件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等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实际市人社局对《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以下简称原办
医疗社会救助概述及完善建议摘要: 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水平是社会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指标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共识健康是人的一项基本需求和权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贫富的差距问题公平与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政法的责任就在于保证高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平因此除了利用税收等政策减少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之外还必须在政法的主导下对贫困人群实行医疗社会救助以保障他们
留院观察指标 重症病例指征 机械通气指征神经系统重症的处理 呼吸循环系统重症处理中医治疗 (2010版)
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2012年10月8日更新)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我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了各地十二五期间社会资本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大中专院校学生篇)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参保学生)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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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红十字会文件穗红[2005] 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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