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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全丰乡稻香村村民种田大户郑某承包勒255亩稻田灌溉用水引自稻香水库同村村民马某的稻田与郑某的毗邻共一条引水渠1991年春旱水量不足马某私自Jai将引水渠改道把水全部引入自己的稻田郑某发现时已有部分秧苗枯死遂于马某发生争执根据《水法》第123644条的规定本案处理办法是马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郑某的损失案例二:一污染损害的发生 2001年6月20日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村民胡义付发现自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 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 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 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 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
河北省乐亭县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合:摘自《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 网友点击量: 2526 次 添加时间:2004-3-29 16:36:47案例25 河北省乐亭县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合 法行为所造成环境损害之赔偿案 [案情]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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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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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
环境保护执法案例 一案例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二案例起因 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诉人清溪三阳实业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柏朗老围投资兴建生猪养殖场但规定上诉人的整个环保工程峻工后必须报被上诉人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批复及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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