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硕士学位论文 题 目: 论无权 处分 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民商法学 指 导 教 师: 杨玉凯 教授 研 究 生: 苏 萍 完 成 时 间: 二〇一四年五月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 类 别 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硕士 同等学力 论无权处分 - 2 - 第一章 无 权 处 分的 内 涵
论无权处分(一)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0-29关键词: 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对《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
无权处分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目录定义分析效力判断法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定义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编辑本段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
51 X : 51 - 51 52 54 150 : ( ) 51 51 3X : 51 2000 1 8 : 2002 182 : 1999 : 1999 11 23 : 121 : : 21 ( ) 185 : 2001 209 : 2001 3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文章标签】: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法律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
无权处分浅析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王泽鉴在其《民法概要》中谓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且贯穿整个民法所谓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及契约(买卖租赁等)负担行为的客体为给付因其作成产生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区分为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及契约(如抵押权的设定)此处的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沈华敏与吴胜群房屋买卖纠纷案徐小卓要点提示:当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且处分人未告知买受人房屋系夫妻共有时处分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该合同并无其他效力瑕疵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待定因买受人不知晓房屋系夫妻共有也不知晓所谓被代理人的存在因而处分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物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