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郑冠宇 台湾东吴大学 副教授上传时间:2012-1-2浏览次数:552字体大小: javascript:NYSfont(19)大 javascript:NYSfont(14)中 javascript:NYSfont(12)小 主讲人:郑冠宇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评议人: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规定了另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形两者根本的区别是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这种权利人事后所做出的追认其效力仅仅是使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已而不能认为在权利
2010民法辅导: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
无权处分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目录定义分析效力判断法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定义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编辑本段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
7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其中一个例外又有例外)备注:①一般的处分行为(狭义)处分(广义)②出租行为1.当时对合同法的规定实际是有瑕疵的我国制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照搬照套所以矛盾重重先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配套的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的模式而我国采用的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模式实际上按我国的模式我没有处分权不代表我签订的合同就会无效因为合同有效的一个最关键的标准就是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文章标签】: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法律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生效之前实务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得不到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为无效《物权法》生效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认识上不无争
无权处分浅析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王泽鉴在其《民法概要》中谓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且贯穿整个民法所谓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及契约(买卖租赁等)负担行为的客体为给付因其作成产生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区分为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及契约(如抵押权的设定)此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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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一)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0-29关键词: 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对《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 第 3 页买新课X: 第 07 讲 无权代理 五、委托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一)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图示说明】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分类,各位考生朋友可先掌握,这有益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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