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2〕17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