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主物与从物 (★★)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 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天星司考)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套之于桨之于船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四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天星司考)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一)《物权法》第28条(★★★) 1.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天星司考)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2.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 (★★★) 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天星司考)优先于所有权 【例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天星司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1.概念 ?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5 o 司考 t _blank 司考宪法知识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sifakaoshiziliao o 司法考试复习 t _blank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混合担保四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何规则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天星司考)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保法解释》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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