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二) 汕头专业民事纠纷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和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案件从类型数量和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继续为您介绍关于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 四 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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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杨忠山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陈华军男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凯普松电子科技(宜昌三峡)有限(简称凯普松) 被告(上诉人):王邦斌男农民 从2003年7月起当被告凯普松有一些零散工作时即通知被告王邦斌召集农民工完成凯普松按每人每天30元付钱给王邦斌王邦斌则在向税务机关纳税后按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付给农民工2003年10月22日下午陈华军和其他
责任法第34条及35条解读 更简化 更公平《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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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触电致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这就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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