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要约与承诺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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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赵旭东 关键词: 合同约束力合同效力 内容提要: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
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下面由昆山资深交通保险理赔代理律师来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订立的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
保险合同的成立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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