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履约浅析一《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一)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大会的主要议题此次大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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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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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附英文) 简介 本公约于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原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会议上通过作为对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有:阿尔及利亚巴哈马贝宁加拿大喀麦隆科特迪瓦塞浦路斯丹麦吉布堤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科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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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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