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 吉高法[2003]6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可及时反馈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特此通知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年7月28日目录:一 l 案件的受理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二 l 当事人的确认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的确认责任的承担三 l 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四 l 其他 其他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公安机关处理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来源:刘阳律师:日期:2010-02-0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 第一条 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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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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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报今天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请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于5月1日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2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据客运合同主张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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