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
关于完善惩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07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 由:关于完善惩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的提案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办理提 案 人:刘白驹主
#
如何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如何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抵制移动智能终端应用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开设中文淫秽设置提供广告代理VIP会员等收费项目利用互联网(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利其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并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淫秽信息点击量等标准定罪量刑行为人获利多少获利用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裁判字号:(2007)崇刑初字第0431号(一审)(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15号
刑事诉讼法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