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决议前阶段1955年决议阶段1981年决议阶段 简介:陈志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的教学与研究 刑法的严厉性(涉及对公民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剥夺)和最后性(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特征决定了集中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的重要性司法解释权的集中行使是维护刑法人权保障功能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但遗憾的是我
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研究――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目 录论文提要…………………………………………………………………………1引 言……………………………………………………………………………2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2(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的形成…………3(二)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刑法解释学的繁荣…………………5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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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一) 张志铭 一规范和事实层面的描述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规定[1]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组织法第七条中规定中央人民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保留了此项权力1978年宪
第二十章 刑法分则概述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叛逃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失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二○○一〕 十九号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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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超法规司法解释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超法规解释理性选择 内容提要: 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制定之后的行为由于存在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预后困难等情况导致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满性即存在漏洞如何对待这种不完满性存在着多种选择而司法者通过超法规解释予以补足的方式被一些国家适用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超法规解释的方式弥补法律的漏洞文章提出超法规的刑法解释在不妨碍刑法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
相关公(检法)人员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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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大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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