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所有权制的立法思考 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商品化的实现公有住房的改革出现了一栋高楼存在多个所有权的状况这就使原来的共有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立法无法调整本文从区分所有权的立法迫切性和如何立法作了一些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镇房屋大部分收归国有除少量私有房屋可以租赁外共有住房采取分配办法成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居住者只支付象征性租金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不具有商品性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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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所有权制度是物权立法的核心《物权法草案》专以第二编加以规范但在我国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历来被笼罩着一团迷雾其轮廓依稀可见真实面目却难以辨识表现在立法活动中包括学者建议稿在内的各种物权法草案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之区分的立法态度迥异迎合者有之拒斥者亦有之《物权法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3所有权具有自主性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三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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