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在本案中齐玉苓受到的侵害包括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而主要是受教育权被侵犯侵害权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一个手段劳动就业权的侵害则是受教育权被侵害之结果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但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权的损害结果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最高法院在宪法第一案中其实也是披着法条主义的外衣行司法能动主义之实创造性地让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司法给
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 问: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有无要直接适用的宪法如果必要法院应在何种情况下直接适用宪法本案的做法对么请运用宪法有关知识理论进行分析评论 最佳答案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
新闻: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审结2010年08月16日 16:33今晚报【 javascript:zoomDoc(16) 大? javascript:zoomDoc(14) 中? javascript:zoomDoc(12) 小】?【 _2010_08161961362_ 打印】? javascript:void(0) 共有评论1条广受社会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
#
#
#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作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玲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她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赔偿救济的如果法院不支持齐玉玲只能得到其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齐玉玲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
齐白石的
齐秦烧伤照曝光满脸纱布 脸上仍有伤疤 分享 首次分享者: HYPERLINK _qzsharegetmylistbytypeuin=732952649spaceuin=732952649 t 网上这点事 已被分享1305次 HYPERLINK javascript: 评论(239) HYPERLINK javascript: 复制链接 HYPERLINK java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