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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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5-10-11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以下简称星级饭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星级饭店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分级管理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星级饭店的消防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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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星级饭店安全工作保障饭店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宾客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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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第三条 等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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