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退让 本章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共8条其中保留1条修改7条 ●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 ● 建筑退让绿地广场和公益设施用地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建筑计算高度-名词解释第7条 ●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将道路红线修改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城市空间形象反思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本章为第三十六条至六十三条共28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15条新增9条建筑控制线划定 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部分构筑物的界限 铁路规划保留的水体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高压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层高的限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剖面图1倍:0<层高≤3.6米2倍:3.6米<层高≤5.8米3倍:5.8米<层高≤
第五章 公 共 空 间 本章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四条属修改外其余均为新增条款旨在指导规划编制及管理突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保护●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 公共步行通道● 公园绿地控建●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
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
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渝府令[2006]193) ?渝府令第 193 号?《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订)(渝府令第193号)《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第五章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 其最小间距(D) 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的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倍控制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最小建筑间距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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