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优先购买权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2007-06-08 16:05一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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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序 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房屋已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财产之一并且成为衡量人们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最近几年我国的房价居高不下一般工薪阶层购房能力相形大减造成房屋自有率下降房屋租赁现象增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频繁其中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争议也成为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该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存在种种困惑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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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内容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以行使承租人如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加以解释一旦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一个买卖合同承租人据此可享有买方的一切权利但不能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尽管出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与其他房屋
【民商法论文】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 形成权 同等条件 对抗效力 登记 内容提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
从本案看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 「裁判要旨」 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发挥租赁物的作用减少交易风险但在审判实践中因难于操作而使其形同虚设并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和诉累 「案例索引」 (2007)平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07年6月6日 「案情」 原告王甲男 被告王乙王丙男 被告贾某某男 . 王乙王丙(二人系兄弟)在村内有房院一处内有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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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该条较之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于该项权利的法律性质实现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均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该项法定权利是存在制度缺陷的从而导致了在理论界中各派法学家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等
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中南法学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分为两种分别见于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和《物权法》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款发条在房屋这同一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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