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综〔2012〕4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 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于2012年1月14日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建工程学院2012年3月15日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
攀学院〔2008〕80号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其它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
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本科学生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一年内换发毕业证书下同)时均可申请学士学位二学校学位委员会已认定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授权教务处办理:(一)正常毕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限最低选修学分内)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下(二)有4门(含)以上必修课经重修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完成本专业教
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应当包括学校校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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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2012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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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结合《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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