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6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98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760
新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单位:死者性 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原工作单位及职务籍 贯安葬方式死亡时间及原因配偶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子女情况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与死者关系出生年月户口每月补助金额(元)起止日期所在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第 1 页 共 NUMS 3 页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为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变化,较好地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 批 表死者胡洪平死亡时间 2003 年 2月 13 日死者遗属基本情况序号年龄与死者关系户籍所在地原补助金额补助系数调整后遗属补助标准1胡学金74父子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罗会清61母子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胡潇9父子太和镇解放下街76号调整标准前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变动情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近几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在各级的关心下补助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遗属的生活条件得到护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办法和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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