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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名录管理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企业名录管理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企业名录管理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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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經(八九)貿字第八九○二三五九三號令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經(八九)貿字第八九○二三五九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刪除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經(九二)貿字第○九二○○五○四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增訂第八條之一刪除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 第 一
附件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一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或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以下统称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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