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_5064_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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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经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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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各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遇到的一些问题省厅编辑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
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105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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