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标识:125分类号:315时效性:有效单位代码:102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19901228实施时间:19901228失效时间:内容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文号: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题注:(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施行
关于完善惩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07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 由:关于完善惩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的提案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办理提 案 人:刘白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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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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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开设中文淫秽设置提供广告代理VIP会员等收费项目利用互联网(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利其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并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淫秽信息点击量等标准定罪量刑行为人获利多少获利用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裁判字号:(2007)崇刑初字第0431号(一审)(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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