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四单元经济仲裁(2013年新增)(★★★)五、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
5 第二单元民事行为(2013年新增)(★★★)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
5 第三单元代理(2013年新增)(★★★)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默认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
7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2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7分左右,考生应适当注意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民事法律
5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2013年新增)(★★★)三、诉讼时效(2013年新增)(★★★)(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诉讼时效的种类(6)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7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2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7分左右,考生应适当注意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民事法律
5 第三单元代理(2013年新增)(★★★)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默认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
5 第二单元民事行为(2013年新增)(★★★)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
5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2013年新增)(★★★)三、诉讼时效(2013年新增)(★★★)(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诉讼时效的种类(6)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6 第四单元经济仲裁(2013年新增)(★★★)五、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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