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
民法学习笔记第一部分 总论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分类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总论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名称:民法总论二课时数:56个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之发适当的讨论案例分析四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五推荐书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1民法的概念2民法特质(论述)充分论证3民法于商法宪法的关系4民法的渊源5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6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三要素7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8住所的概念以及确定9权力能力概念特征与民事权力的关系10权力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1行为能力的概念12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的关系13行为能力如何划分14监护概念设定方式15监护人的职责1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后果两者的区别17宣告死亡的撤销18个体户农
民法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
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制度性歧视存在的表现及其不合理性阐释了在法治社会中寻求从农民到公民法律平等的重要性以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必要性关键词:乡土社会农民平等权按照一些城市市民固有的市民偏见和某些知识分子的精英意识设计乡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农民就是农民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他们自私憨笨无知无序因而很多人从心眼里是看不起农村和农民的他们认为农民是中国现代化的障碍农民拖
法律常识之民法(1):民法的调整对象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难点辨析】 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具有经济价值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二)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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