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混合担保四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何规则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天星司考)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保法解释》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天星司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时的情形就不同了: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天星司考)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
担保法易混淆知识点1在反担保人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设甲欠乙的债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而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问:乙可否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答案是否定的2各个担保合同均有其无效的个性理由(在各制度中均有论述)但也有共性的理由下面是共性理由(情形):(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的担保(《担保法
(卷三)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易混知识点详细解析[导读]司法考试中被大家谈论最多的恐怕没有哪个学科可以和民法相比了得民法者得天下早已流传已久考试吧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民法中易混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
(卷三)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易混知识点详细解析[导读]司法考试中被大家谈论最多的恐怕没有哪个学科可以和民法相比了得民法者得天下早已流传已久考试吧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民法中易混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
司法考试担保物权知识点区别分析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07年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07年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主物与从物 (★★)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 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天星司考)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套之于桨之于船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四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天星司考)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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