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四部分“营改增”考点基本框架【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2013年起继续扩大试点地区。【考点1】征税范围(★★)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6 本章考点精讲【考点16】股东诉讼(★★★)侵害对象人程序起诉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代表诉讼侵害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股东(1)有限责任:股东(2)股份有限: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监事董事会股东以外的他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股东直接诉讼侵害股东利益董事、高管股东
6 【考点2】关税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案例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40万元,本月内该企业将其中的6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1)关税=40×40%=16(万元);(2)进口环节消费税=(40+16)÷(1-3
3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6】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一)总原则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禁止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企业发生的与
5 【考点11】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解释】“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2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
7/ NUMS7 【考点5】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征税范围(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
6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教材介绍了13个小税种(比2012年教材多了近一半),知识点的零散程度可想而知;不过,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相对复杂外,其他内容都比较简单。在2013年考试中,本章的分值预计在12分左右。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营业税法律制度”身边夺走,强制贬入“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2新增5个税种:“关税”、“船舶吨税
4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8】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P230)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解释1】先亏先补,后亏后补。【解释2】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解释3】“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
66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例题
7 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基本框架【考点1】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①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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