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令 第112号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 年10 月29 日省第1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河南省安全生产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行政处罚标准1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本条规定执行2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价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 【发文字号】令2009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09-12-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 河北省人民令〔2009〕第12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第48次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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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建四局广东分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分工程实际情况制订 第一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第一条 分安全管理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监控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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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包括贮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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