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2 Aspose Pty Lt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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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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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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