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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试论执行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朱燕 张媛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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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1(一)是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1(二)是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2(三)是满足市场交易日益发展的需要………………………………………………2二当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的缺陷………………………………………………3(一)对不动产善意买受人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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