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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第 07 讲清偿、抵销、提存 、免除、混同知识点:合同的消灭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合同解除一、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 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一)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第 08 讲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 【考点】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二、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
24_提存(2)、免除、混同、合同的解除︱基础精讲班-黄洁洵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下列有关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答案】A1网上 \h 买新课X:24_提存(2)、免除、混同、合同的解除︱基础精讲班-黄
24_提存(2)、免除、混同、合同的解除 ︱ 基础精讲班-黄洁洵 \* MERGEFORMAT4 网上 考点21:提存(大纲要求:掌握)(P235)4提存的效果(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①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2)在提存人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不易, 第\* Arabic\* MERGEFORMAT7页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考点12:债务的抵充顺序(★)(P93)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
第 PAGE 5页 共5页(更多:)提出问题:第八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2.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时清偿的顺序有何要求3.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的后果是什么4.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法定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禁止抵销的情形有哪些5. 提存的原因后果是什么 解答问题 :【 知识点一 】 合同终止的基本
中级经济法(2021)考试辅导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不易 第PAGE Arabic MERGEFORMAT1页考点18:抵销(★)(2017年判断题2016年2012年多选题)(P244)1.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
初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基础 第 PAGE 1 页买新课X:)第 11 讲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四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基本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 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第6单元? 合同的重大变故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合同的转让(★★)(P228)1合同权利的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2014年简答题)(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题·单选题】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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